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罗秋近 通讯员 龚婷)从2010年7月起,深圳市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
6月9日上午,深圳市政府召开的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这次调整是深圳最低工资立法以来首次实现全市标准统一,消除了原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为照顾特区内外企业的承受能力,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到全国最高水平。
深圳最低工资首次实现全市标准统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61号)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深圳市政府决定提高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8元/小时。这一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起开始执行。
王敏表示,这次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比重法、社会平均工资法等方法,综合考虑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工资水平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确定的。
深圳市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四个特点。一是首次实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深圳市自1994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以来,第一次消除了原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实现了全市各区标准的统一,以适应全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二是提高幅度适中。这次调整在是在2009年应对金融危机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综合两年的情况作出的调整,调整幅度适中,平均增幅15.8 %,调整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仍保持较高水平。三是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提高幅度高于其它各区。为使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较大,增长22.2%,增幅相当于其它各区2倍以上,将有力地保障宝安、龙岗半数以上外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增长。四是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使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相应提高,分享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