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雇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初审;
(五)适岗能力测评;
(六)资格复审及考核;
(七)体检;
(八)确定拟雇人员名单并公示;
(九)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后,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公开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雇员岗位总数、雇员岗位空缺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雇员岗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计划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属各单位、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招聘组织单位(以下简称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招聘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同意的公开招聘计划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招聘组织单位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组织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
第十七条 资格初审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招聘组织单位在资格初审结束后3日内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初审结果和进入考试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适岗能力测评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也可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组织。适岗能力测评具体方式和内容由招聘组织单位自行决定,其中测评内容要与招聘岗位要求相符,测评方式可采取笔试加面试、直接面试、实际操作、专家评估等方式,按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九条 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组织到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雇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事先在公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 对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由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资格复审应安排资格初审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主要审查报考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与公告及报考岗位所列条件要求相符。考核可采取到报考者原单位实地调查、调档审阅等方式进行。雇用单位须对资格复审和考核结果做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 拟雇用人员名单由招聘组织单位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拟雇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拟雇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雇用的,由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其雇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雇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雇用。
第二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2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