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
第六条 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以下简称基本素质测试)是评价应聘普通雇员者是否具备普通雇员所需基本素质的测试。
第七条 本市户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基本素质测试。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统一命题测试,合格线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划定, 对成绩合格的人员统一印制和发放《合格证》。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试科目为《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分A、B两个类别。 A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专业技术类及辅助、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 B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辅助及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测试公告;
(二)考生通过互联网报名,网上付费并打印准考证;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测试;
(四)成绩合格的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市人事考务机构领取《合格证》。
第十二条 《合格证》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