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今天全文向社会公布,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决定》,市政府将从今起一年内完成违建普查工作。违建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街道办申报。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于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将根据《决定》,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对其中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决定》提出,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该决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前,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经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申请临时使用的办理程序、使用期限等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决定》全文)
(记者张晓斌霍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