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为何定为1100元/月?

我市拟修改养老保险条例

劳资双方可协商缴费基数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透露,我市拟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在规定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有望通过劳资双方协商解决。

据了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王敏说:“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问题,对深圳几十万家企业,要求每一个企业每月按照员工当月实际工资发放来缴纳社保,从缴费监管上操作难度较大。目前国家规定的‘上限’是‘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下限’是‘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我们考虑按照国家的规定,在这个范围内企业按照什么标准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让劳资双方去协商,只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幅度之内就应该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