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 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条 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第十一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四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第十六条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和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的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科研单位不得为使用兴奋剂或者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为其所属运动员约定医疗机构,指导运动员因医疗目的合理使用药物;应当记录并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相关体育社会团体提供其所属运动员的医疗信息和药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提供运动员名单和每名运动员的教练、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以及运动成绩等相关信息,并为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成员的下列行为规定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 (二)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 (三)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的。 前款所指的处理程序还应当规定当事人的抗辩权和申诉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将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当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并向运动员提供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咨询。 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运动员发现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不得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持有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其运动员身份。医师对其使用药品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第二十六条 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申请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应当接受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
Tháng: Tháng bảy 2010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深圳市内与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规定;但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其他组合; (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和标志; (三)申办、承办深圳大运会期间深圳大运会申办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会歌、口号; (四)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涉及深圳大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 (六)深圳大运会的奖杯、奖牌等专用物品的设计; (七)其他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第五条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第六条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制定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依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有关作品及时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第八条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国际大体联或其授权的机构许可后方可使用;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中国大体协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禁止下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大运会注册商标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近似的大运会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大运会商标标识的; (三)未经许可实施大运会专利的; (四)未经许可,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使用大运会专利号的; (五)未经许可使用大运会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加强审查,严格查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做好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保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深圳大运会专利权、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和沟通渠道,涉及对方主管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接收移送的部门不得推诿。 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问、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及其他资料; (三)采用检查、拍照、摄录、测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四)对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五)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除行使前款所列职权外,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四条对 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和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从重处理: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二)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或者侵权商品商标标识; (三)罚款。 […]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保障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 (二)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深圳大运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特殊标志; (五)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国际大体联章程》和《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主办合同》确定。 第四条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依据本规定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一)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办理相关知识产权备案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保护工作,并协助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 第七条为商业目的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被许可人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间内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九条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依法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犯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第十条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没收侵权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标志的; (二)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被许可人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 第十二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除依照本规定受到保护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运会组委会正式成立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左二)、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右二),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左一),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右一)共同为组委会成立揭牌。 会议现场 袁贵仁、刘鹏、黄华华、王荣为组委会成立揭牌 大运官网讯 2010年6月13日下午,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揭牌仪式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深圳五洲宾馆举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出席会议并为组委会成立揭牌。 会议审议增补、调整了大运会组委会成员名单,审议并原则通过大运会火炬传递工作方案。袁贵仁、刘鹏、黄华华、王荣在会上分别作重要讲话,对深圳大运会筹备总体工作表示肯定的同时,提出多项重要意见并表达了对深圳大运会举办圆满成功的殷切希望。 大运会火炬传递的有关原则已在今年3月由深圳市大运会筹办工作领导小组基本确定:大运会火种采集初定北京大学;大运会火炬传递采取实体传递和网络传递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实体传递主要依靠各高校在校内传递,网络传递主要利用现代媒体尤其是网络资源平台进行多样传递;高校的选择主要依靠教育部和团中央等部委支持,计划遴选30家左右。 大运会执委会副主席、执行局局长梁道行重点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办赛事、办城市,新大运、新深圳”的办会指导思想,向组委会汇报并全面介绍了3年来深圳大运会筹办经历的“前期准备,全面建设到渐入佳境”的历程。并汇报了本届大运会筹办工作中包括外事接待、新闻宣传、安全保卫、火炬传递、团队组建和无线电安全保障等需要国家层面认可、协调解决和提供支持的有关重大事项。
《深圳,与世界没有距离》
深圳申大宣传片《深圳,与世界没有距离》 深圳申大宣传片《深圳,与世界没有距离》视频截图 深圳申大宣传片《深圳,与世界没有距离》视频截图 深圳申大宣传片《深圳,与世界没有距离》视频截图 深圳申大宣传片《深圳,与世界没有距离》视频截图 深圳申大宣传片《深圳,与世界没有距离》视频截图
第三批拟签约特许企业公示通告
根据大运会特许经营商征集试行办法,经过相关工作人员考查及市场开发小组讨论,拟签订下列十四家企业(见附件)作为大运会第三批特许经营商,现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0年7月29日至8月12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市场开发小组反映公示对象在公司资质、业务等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示负责。 市场开发小组对反映人和反映情况将严格保密,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弄清事实真相。调查属实并影响签约的,取消拟签约特许商的资格。(联系电话:82011570)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市场开发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三批拟签约企业名单: 公司名称 拟签约类别 企业身份 中钞国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贵金属类 生产商、零售商 国金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贵金属类 生产商、零售商 深圳市嘉乐祥珠宝饰品有限公司 贵金属类 生产商、零售商 深圳市伟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电脑类 生产商、零售商 东莞市长安诚康塑胶模具厂 日用产品类 生产商、零售商 深圳市澳普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日用产品类 生产商、零售商 斯达高瓷艺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其他类(陶瓷) 生产商、零售商 深圳市皇家经典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其他类(陶瓷) 生产商、零售商 深圳市海铭服饰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服装饰品类 生产商、零售商 深圳市购购商贸有限公司 全品类特许零售 零售商 深圳岁宝百货有限公司 全品类特许零售 零售商 深圳市火炎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全品类特许零售 零售商 深圳市盛世华鑫工艺饰品有限公司 全品类特许零售 零售商 深圳市宏兆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全品类特许零售 零售商
大运会口译与笔译服务供应资格项目中标公告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委托,就深圳第26届大运会口译与笔译服务供应资格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编号:SZCG2010021688),有关公开招标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人确认,现将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包组A:大运会口译服务供应资格招标项目 中标供应商: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北京格罗萨技术交流有限公司 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君策天马翻译有限公司 二、包组B:大运会笔译服务供应资格招标项目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传神联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域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大运中心
大运中心总体效果图(夜景)。 深圳大运中心位于深圳市区东北部,龙岗中心城西区,距离市中心约15公里,是深圳举办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的主场馆区,也是深圳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发展体育产业、推广全民健身的未来中心区。 整个项目占地约87.4公顷,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5亿元人民币,建成后将成为深圳的地标性建筑。项目包括主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以及全民健身广场、体育综合服务区、新闻指挥中心等体育设施。同时,在主场馆区附近,还将建成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的运动员村,为运动员提供便利舒适的生活。 “一场两馆”将承担大运会的重要比赛任务。其中,规划建设6万个座位的主体育场将承担开幕式、闭幕式和田径比赛;可容纳1.8万名观众的主体育馆将成为篮球比赛的主要场馆;同时还有3000个座位的游泳馆。 大运中心在设计上也集中体现了最前卫的建筑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宗旨。“一场两馆”呈三角形分布,中间由水面相连,三座体育场馆颇似三块水晶巨石,与周围的山体、绿地配合,形成了独特的“山水石”结构。巨石形象打破常规,首次用于大型公共体育建筑中,能够体现深圳的创新精神。同时,充分考虑了自然采光通风,降低资源消耗,符合环保节能的设计理念,提高了运用效率,具有良好的经济性。
形象大使:戴菲菲
大运会官方网讯 深圳火炬手前体操运动员美女戴菲菲9日下午做客艾看奥运,讲述自己在深圳传递时动情的情形,因为她也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啦啦队的形象代言人,她还介绍了啦啦队目前的情况。 主持人晓艾与戴菲菲合影 戴菲菲现场展示奥运火炬 主持人:聆听不同的奥运故事,欢迎收看《艾看奥运》,我是主持人晓艾。点燃激情,传递梦想,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的和谐之旅昨天下午顺利完成了在广东深圳的传递,作为深圳地区的第三棒火炬手,著名的艺术体操名将戴菲菲今天带着她珍贵的火炬作客我们的节目,一起分享她的故事,欢迎戴菲菲。 戴菲菲:Hi!大家好,我是戴菲菲。 主持人:其实戴菲菲对很多观众朋友来说应该很熟悉了,因为她也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啦啦队的形象代言人,很多朋友,只要您乘坐北京地铁,就可以通过地铁电视看到菲菲为奥运啦啦队拍摄的宣传片广告。 戴菲菲:对。 主持人:菲菲今天刚刚回到北京,心情怎么样? 戴菲菲:特别开心,因为还沉浸于昨天的兴奋之中,还想再回去跑一趟。 “火炬传递是我人生中非常有意义的一段路程” 主持人:还是要从开始说起,菲菲是怎样入选奥运火炬手的? 戴菲菲:好象是广东省妇联帮我取得了奥林匹克火炬手的资格,当时过年期间我还在外面逛街呢,突然接到电话“恭喜你成为火炬手”,我特别高兴。因为之前我也跟很多人说,我多么渴望能成为奥运火炬手,结果如愿了。 主持人:当你得知你获得火炬手资格时有没有特别的表现? 戴菲菲:我给很多朋友打电话,说我成为火炬手了。他们说,真的?特别高兴。特别好的朋友我都打电话了。 主持人:很多火炬手在跑传递距离时会当做自己人生当中最有意义的一段路程,你怎么想? 戴菲菲:我觉得这是我人生中非常有意义的一段路程,感到特别骄傲和自豪。 主持人:朋友对你当上火炬手是怎样的态度?包括你们的家人。 戴菲菲:他们都特别喜悦,说恭喜你,你是我们的骄傲,自己觉得很开心。
形象大使:易建联
姓名:易建联 (篮球 中国)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7年10月27日 出生地:广东 身高:212厘米 体重:110公斤 身份:学生 教育背景:大学 个人爱好:听歌 项目:篮球 奥运会报名项目:男篮 场上位置:中锋球衣号码:9(俱乐部)11(国家队) 个人经历:1999年从事篮球训练,广东省深圳市体校,2002年入选广东队,2002年入选国家青年队,2004年入选国家队。辉煌成绩:2002年亚洲青年锦标赛冠军2003年全国男篮甲A联赛亚军2004年全国男篮甲A联赛冠军2004年雅典奥运会第八名 7尺的身高,7-2的臂展,85CM的垂直起跳和堪比6尺后卫的冲刺速度。在身体素质方面,他可以说是亚洲顶尖的,即使跟美国黑人长人相比,也是中上水准,无论弹跳、速度、爆发力都极其优异。 易建联是一名含蓄而有斗心的球员,他的篮球智商、接受能力很高,善于打团队篮球;他懂得自我调整,很少陷入超过两场的低迷;对于对手的挑战和伤害,他往往以怒目和扣篮回应。在实力强大的广东宏远俱乐部,和拥有姚明的中国国家队,他是很好的团队球员。易建联在6月28日的NBA选秀大会上以第六顺位被雄鹿队选中,国际舆论立即给予了热切的关注和报道,有的报道还援引易建联的话说,“我已经准备好了,我认为我能打N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