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类人员就业可获政府援助

我市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资料图片)

深圳新闻网讯 8类人可获就业援助、中介提供公益服务就业可获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获补贴……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政府出台《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推出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新举措,确保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将努力保持在3%以内,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解决就业一户”。

8类人可获就业援助

今年,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努力保持在3%以内;平均失业周期保持在6个月以下;当年新增失业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率达80%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达80%以上。此外,我市明确了8类人员可享政府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失业人员(见表格),均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对于零就业家庭中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岁)的失业人员给予就业援助,其可享受补贴、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1年后再次失业如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再享受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推荐就业2次,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录用但本人不愿上岗的,应取消其受援资格。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有补贴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的80%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同时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企业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按以上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以上同样标准执行,但不享受招用奖励政策。用人单位按以上条件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按同样标准执行,同时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奖励用人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辅助性工作岗位(含协管员岗位),必须首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用失业人员,同等岗位条件下应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未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用失业人员的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该单位被招用人员相关经费。同时,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有偿委托劳务派遣机构管理,为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及补充工伤保险。工资按每人每月1650元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