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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 27, 2024

深圳2011世界大运会组委会执行局选拔抽调人员公告

为保证我市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以下简称大运会执行局)的有效运作,根据《关于深圳市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2007]32号)和《深圳市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从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深办[2007]27号),大运会执行局决定面向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拔一批抽调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及报名条件 本次面向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拔配备大运会执行局市场开发部副部长等9个职位(具体职位设置见附件一)。 参加此次公开选拔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党政机关在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员; (2)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 (3)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4)职位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2)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有不符合职务任职要求的其他情况的。 二、公开选拔的程序和办法 本次公开选拔工作按照公布职位、接受报名、考试考核、资格审查、确定任职人选等程序进行,原则上同一职位有3人以上符合报名条件的,才进入考试考核程序,否则取消该职位的公开选拔计划。 (一)公布职位(6月22日至7月6日)。 本次公开选拔的职位及其任职资格条件将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市人事局网站(网址http://www.rsj.sz.gov.cn)、深圳人才网站(网址http://www.szhr.com.cn)等媒体网站上公布。 (二)接受报名(6月22日至7月6日)。 凡符合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均可向大运会执行局报名,报名者须填写《深圳市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抽调人员报名表》(见附件二)。 1.报名方式及时间: 全部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于6月22日至7月6日通过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报名(网址为http://www.testcenter.gov.cn);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2楼,联系电话:83776655。 2.报名要求:每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在网上提交确认《深圳市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抽调人员报名表》。 (三)考试考核(7月14至7月21日)。 由大运会执行局根据报名者网上报名的个人情况、工作简历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结合报名竞聘的职位资格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参加考试考核的人选,通知本人领取准考证,考试考核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资格审查。 时间:7月25日至7月26日 地点:深圳市市民中心B区1039室。 大运会执行局对照本方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对每个职位考试考核前三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学位,还须提供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出具《留学人员资格认证》)、现职务任免审批表复印件,需单位加盖人事部门印章证明、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提供职称证书,两张大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报名者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及信息,否则取消参加公选资格。 (五)确定任职人选(7月27日至8月5日)。 由大运会执行局根据参加公开选拔人员考试成绩和考核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研究确定拟任职人选,在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后,办理相关任职手续。 三、其他事项 有关抽调人员的管理和待遇,按照《关于深圳市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2007]32号)和《深圳市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从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深办[2007]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抽调人员薪酬方案公布实施之前,抽调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原单位按其原职务发放,待方案正式公布后予以补发。 详情请登陆:http://www.testcenter.gov.cn 、 http://www.rsj.sz.gov.cn、 http://www.szhr.com.cn 咨询电话:0755- 82107100 深圳市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立深圳2011年世界大运会场馆建设工程总指挥部

成立深圳市2011年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场馆建设工程总指挥部 经市政府2007年6月1日(深府〔2007〕126号)研究,决定成立市2011年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场馆建设工程总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 指 挥:许宗衡 常务副总指挥:刘应力 副 总 指 挥:吕锐锋、梁道行、张思平、闫小培、李平 成 员:陈玉堂、赵鹏林、陈胜兴,陈彪(市发展改革局)、张宝泉(市教育局)、杨洪(市监察局)、乔家华(市财政局)、张士明(市国土房产局)、李荣强(市建设局)、王芃(市规划局)、刘志娇(市交通局)、郭雨蓉(市环保局)、陈志刚(市审计局)、蔡明远(市体育局)、姜建军(市建筑工务署)、李平(福田区人民政府)、鲁毅(罗湖区人民政府)、袁宝成(盐田区人民政府)、刘庆生(南山区人民政府)、李文龙(宝安区人民政府)、张备(龙岗区人民政府) 总指挥部下设大运会项目建设指挥部和交通项目建设指挥部。大运会项目建设指挥部由吕锐锋同志兼任指挥长,陈玉堂、陈彪、姜建军同志兼任副指挥长;交通项目建设指挥部由张思平同志兼任指挥长,赵鹏林、陈胜兴、刘志娇同志兼任副指挥长;由区财政投资的场馆项目建设由六个区区长任指挥长。  

深圳“申大”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公示

根据市委常委会关于申大表彰的精神(深常纪[2007]6号),拟对为申大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于表彰。经层层评选,各有关单位研究报送了“申大”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其中先进集体51个,先进工作者176名。经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审核,以上集体和个人符合表彰条件,现予公示。 附件:《“申大”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申大”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集体(共51个)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申办执行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深圳市体育局 深圳市文化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规划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深圳市接待办公室接待一处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深圳市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报业集团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南山区体育局 深圳市南山区老年人体育协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龙岗区文体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宝安区体育局 深圳大学 深圳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 深圳市五洲宾馆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华侨城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公司 深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 深圳锦绣中华发展有限公司(民俗村) 威尼斯酒店 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深圳市容与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花田纺织时装有限公司 […]

《反兴奋剂条例》(全文)

《反兴奋剂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 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条 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第十一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其用途。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说明供应对象并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应当予以批准,发给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出口准许证放行。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并将委托生产合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生产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企业的国籍、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者肽类激素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四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第十六条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第三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运动员注册管理的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和教练、领队、队医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的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科研单位不得为使用兴奋剂或者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为其所属运动员约定医疗机构,指导运动员因医疗目的合理使用药物;应当记录并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相关体育社会团体提供其所属运动员的医疗信息和药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提供运动员名单和每名运动员的教练、所从事的运动项目以及运动成绩等相关信息,并为兴奋剂检查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对在本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成员的下列行为规定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     (二)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     (三)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管理单位拒绝、阻挠兴奋剂检查的。     前款所指的处理程序还应当规定当事人的抗辩权和申诉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将处理措施和处理程序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当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并向运动员提供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咨询。     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运动员发现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不得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持有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     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接受医疗诊断时,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向医师说明其运动员身份。医师对其使用药品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这类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第二十六条 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的规定申请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应当接受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深圳市内与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规定;但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其他组合; (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和标志; (三)申办、承办深圳大运会期间深圳大运会申办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会歌、口号; (四)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涉及深圳大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 (六)深圳大运会的奖杯、奖牌等专用物品的设计; (七)其他与深圳大运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第五条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第六条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第七条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制定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依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有关作品及时登记;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第八条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国际大体联或其授权的机构许可后方可使用;使用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中国大体协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禁止下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大运会注册商标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近似的大运会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大运会商标标识的; (三)未经许可实施大运会专利的; (四)未经许可,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使用大运会专利号的; (五)未经许可使用大运会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第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中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加强审查,严格查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做好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保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深圳大运会专利权、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和沟通渠道,涉及对方主管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接收移送的部门不得推诿。 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问、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及其他资料; (三)采用检查、拍照、摄录、测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四)对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五)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除行使前款所列职权外,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的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四条对 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和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从重处理: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二)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或者侵权商品商标标识; (三)罚款。 […]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保障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 (二)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深圳大运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特殊标志; (五)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国际大体联章程》和《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主办合同》确定。 第四条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依据本规定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一)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办理相关知识产权备案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保护工作,并协助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办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 第七条为商业目的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被许可人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依照前款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间内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九条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依法赔偿,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犯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第十条对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没收侵权的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标志的; (二)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被许可人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 第十二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除依照本规定受到保护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办深圳大运会广告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机构负责深圳大运会广告业务的经营与管理,是深圳大运会广告业务的主办单位,承担以下职能: (一)统筹经营和管理深圳大运会的所有广告业务; (二)协调涉及深圳大运会广告事宜; (三)审批广告代理单位; (四)对深圳大运会所有广告的承办方案、收费标准、合同以及广告的内容、设计、制作、设置等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广告,由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机构承办或委托承办: (一)深圳大运会冠名、冠杯、专用产品、选用产品及深圳大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等专有权的广告; (二)倒计时牌等特殊广告; (三)深圳大运会开幕式、闭幕式的主会场广告; (四)深圳大运会各比赛场馆广告; (五)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各部门、新闻中心及官员、裁判员、运动员、记者驻地的广告; (六)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及各部门在大会会刊、竞赛秩序册、记者手册、招待手册、场馆宣传册、海报、纪念册、门票、证件等印刷品及工作人员服装、工作车辆车身等深圳大运会用品上发布的广告; (七)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和户外有关深圳大运会的广告。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广告活动的,应当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机构审核,签订《广告经营合同》,并报深圳大运会组委会批准。 第六条深圳大运会广告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产品赠送、促销等方式侵害广告经营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机构要切实保障广告客户权益,按合同做好广告发布管理工作。 第八条凡以深圳大运会名义举办的文艺、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须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机构审核并报深圳大运会组委会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深圳大运会的广告业务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以视频信号转播深圳大运会赛事,不得在信号中加入与深圳大运会无直接关系或者未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事先许可的广告。 第十一条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设置深圳大运会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规定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深圳大运会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发布深圳大运会广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广告内容违法的; (二)发布虚假广告的。 第十四条未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批准擅自发布深圳大运会广告,违反《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或《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按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未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批准擅自发布深圳大运会广告,造成深圳大运会广告权利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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