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罗秋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介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可获补贴;求职者参与职业培训可减免费用;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奖励……3月17日下午,深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最新出台的《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十大惠民政策进行了解读。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共投入促进就业资金约4个多亿,今后还会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失业人员创业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补贴
深圳劳动保障局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出台,标志着深圳市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正式实施。《意见》促进就业的对象不仅限于深圳户籍居民,而是面向全体劳动者,实行不同就业群体的统筹就业政策,推进平等就业,促进公平就业。《意见》最突出的亮点是,提出了十大惠民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高校毕业生免除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可减免税收8000元;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4800元减免税收。
(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失业人员通过中介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同样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深圳市户籍在职职工及在深圳市工作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来深建设者,参加政府公布的补贴目录内职业(工种)培训并在深圳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规定证书的,可享受一定的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深圳市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